自一九六○年代電腦問世以來,數位出版取代紙本出版的說法在不同年代以不同型式被不斷討論,雖然迄今紙本出版品仍然是出版產業最主要的型態,但不可否認地,以多媒體、資料庫、網頁、電子書等數位型態存在的出版品,已經在民眾的生活佔據愈來愈多的「閱聽資源」,數位出版的大趨勢,也是出版產業不得不思考的議題。
由於筆者長期從事著作權的諮詢工作,因此,本文也擬由著作權的角度,與讀者們共同思考數位出版環境下,在作者、出版社及利用人之間,如何因應數位環境下的著作權問題。
數位及網路對出版產業的影響
一、出版門檻降低與提高
數位及網路科技除了改變出版產業的作業方式之外,也同時使得出版門檻降低與提高。為什麼這麼說呢?出版門檻的降低,相信非常容易理解,透過個人電腦及網路的應用,作者可以輕易地自行出版其所創作的資訊,透過強大的搜尋引擎、網路日誌( Blog )、免費網頁空間、網路論壇(或 BBS )等發布資訊的工具,所有的人既是資訊的消費者,也是資訊的生產者。透過資訊搜尋工具及各類網站服務,資訊傳布的工具已不再像過去一樣,緊緊掌握在出版產業的手中。
為什麼說出版門檻也提高了呢?網路雖然使出版的門檻降低,但透過這些方式散布的資訊,仍多予人免費、較未經整理、較不可信任等負面印象,也凸顯出出版產業的重要性。然而,出版產業亦面臨資訊爆炸與新的閱聽科技的雙重競爭,有線電視節目數十個頻道二十四小時全天播放、每年有超過四萬本新書爭取書店有限的書架空間、線上遊戲佔據百萬人口的休閒時間,不同的產業彼此競爭人們有限的時間;而人們對於新的閱聽科技所帶來的便利性,像是 PDA 、行動電話、電子書等需求,加上新興科技衍生著作權事務處理的複雜化,其出版風險仍高,因此,沒有龐大的資金、通路、人才、合作夥伴,實難以在市場上長久生存。
二、著作散布控制的失序
從著作權的角度來觀察,數位及網路科技對於出版產業最大的影響,不外乎是因為各類出版品容易被新興的科技產品數位化,例如:個人電腦、掃描器、數位相機等。數位化之後,出版品無論重製多少次,都不會有如過去類比重製時品質下降的問題,加以網際網路普及利用的推波助瀾下,傳統出版產業「作者→出版社→經銷商、零售商→消費者」的市場供應鏈受到嚴重的衝擊。
事實上,除了網路上隨處可見張貼未經合法授權的圖文外,近年來 P2P 交換軟體更是大行其道,軟體的便利性使得網路使用者更樂於在網路上與他人交換各類型的資料。雖說目前以音樂產業受到最嚴重的衝擊,但事實上,隨著寬頻時代來臨,電影、電腦程式、遊戲軟體等,都已經是各 P2P 軟體交換的熱門檔案。數位及網路科技使得既有著作散布的管道受到破壞,各種合法或不合法的著作在各種通路中流動,即令法律仍然予以保護,但因為是一般民眾所從事的侵害行為,權利人事實上已喪失對於著作散布秩序控制的能力。
數位出版趨勢下的授權活動
數位及網路科技雖然為出版產業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但不可否認的,數位及網路科技被消費者廣泛應用於出版品的取得、重製、利用方面,也正凸顯出目前出版品流通、利用仍有其不便性,故也為出版產業創造了一個新的市場。在這一個數位出版的趨勢下,由於作者、出版社與利用人之間的關係已不像過去單純是生產者與消費者的關係,而是透過層層的授權關係連結,因此,本文也由著作授權的角度,提供一些想法跟大家分享。
一、作者與出版社間的緊張關係
無論是作者或出版社,都希望藉由著作權法的保護,使各自的利益(無論是精神或物質方面)得到最大化,當著作出版的資源由出版社掌握時,作者並沒有太大的談判空間;因此,過去作者與出版社間基本上並沒有太大的衝突。然而,出版門檻的下降及著作多元化的利用,造成作者與出版社之間的關係逐漸緊張。例如:美國著名的出版社藍燈書屋( Random House )與新興的電子書出版社 Rosetta Books 間,針對電子書出版權是否仍由作者擁有,而可合法將電子書出版授權予 Rosetta Books 的訴訟案;美國作者協會( National Writers Union )的理事長 Tashini 代表該協會所有作者向紐約時報、時代( Time )公司及各資料庫業者所提起支付第二次利用權利金的訴訟。
為了能夠更明確地掌控各種出版利用的權利,出版社、報社、資料庫業者等,也都著手調整出版合約或授權合約的內容,以避免作者另行將權利授權予他人產生競爭,亦可避免因為授權範圍不清,而導致作者或其他權利人主張侵權責任的問題。然而,這也使得出版合約或授權合約相對的不平等,作者與出版社等之間的關係,就愈發顯得緊張。事實上,透過適當的合約條款安排及說明,仍然可以使作者與出版社等之間的關係,回歸到互利共生的局面,這點也有待讀者們共同努力。
二、權利人與利用人間的緊張關係
過去在著作權的議題上,即使明知道可能有消費者從事未經合法授權的著作重製或利用,幾乎不會有人將消費者列為訴訟的對象,以避免引起消費者的反彈。然而,隨著個人電腦普及,著作重製的設備及 CD-R 等儲存媒介的價格大幅下降,加上網際網路上非法的著作交換、下載提供,幾乎可說是每一個民眾都有能力自行重製,已經不再是過去只要杜絕商業型態的盜版,即可以將盜版率控制在可容忍的程度範圍內。
除了大環境所造成的緊張關係之外,由於著作的數位化利用通常是透過授權契約來處理,例如:電腦軟體、遊戲程式的授權、資料庫利用的授權、電子報的訂閱、電子書的授權等,而透過授權區分家用版與公播版(公開上映)的影片,更是常有的事。過去出版社或作者對於消費者而言,除了名稱之外,似乎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存在,但在目前多數的數位出版品中,則是眼前活生生的「當事人」。因此,當網路上謠傳微軟公司為了防堵盜版,在 Windows XP 系統程式中偷偷加裝資料傳輸的程式,會將使用者資料自動透過網路傳輸至微軟公司的伺服器,即引起民眾相當大的恐慌,深怕自己成為打擊盜版殺雞儆猴的對象,也使得微軟公司必須出面澄清「絕無此事」。
這樣的案例也凸顯出在數位及網路科技普及應用的環境下,權利人已經有能力將對於任何一個未經合法授權的行為加以控制,由權利人的角度來觀察,當然是保護愈嚴密愈好,最好是每一個重製、安裝、利用的行為,都回饋一定的金額予權利人,但由利用人的角度來觀察,則會認為權利人透過科技與授權契約,將著作權保護的手伸到一般民眾的私生活領域,顯然已經逾越當初立法保護著作權的分際,自然應該予以適當的限制,以避免一般民眾處於隨時可能犯罪的恐懼中,也確保其隱私權不會受到過分的侵害。
數位出版主要的著作權問題
由出版產業的角度出發,過去比較常見的角度是將出版產業作為權利人,談論著作權侵害問題的解決,本文則由另一個角度出發,談談出版產業作為一個著作利用人,所可能面臨到的問題。
事實上,除了少數自有的內容外,出版產業通常是向作者或權利人取得出版授權後,從事各項的著作利用、推廣的商業活動;因此,出版產業其實不折不扣是社會上最具規模的著作商業利用人。由於數位環境下,出版產業在匯整出版品相關權利,並做適當安排利用的「中介」角色將更形明顯,因此,筆者認為下述幾個議題值得出版產業關注。
一、公開傳輸權
民國九十二年著作權法修正時,新增一項最重要的權利,就是因應網路環境而生的「公開傳輸權」。依據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無論是主動式傳輸(例如:將電子報寄送予訂戶)或是被動式的傳輸(將著作放置於網路伺服器中),都是屬於公開傳輸權的範圍。可以說舉凡與網路有關的著作商業利用,都必須取得公開傳輸權的授權。
以資料庫的經營為例,通常資料庫業者並不是著作財產權人,而是向擁有權利的作者或出版社取得授權後,始能將著作收錄於資料庫中,提供予訂戶使用。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資料庫服務,固然需要取得「公開傳輸權」的合法授權,若要銷售予圖書館等提供其使用者透過 Intranet 或 Internet 利用,同樣也需要取得授權,才能夠擁有合法的權利去做授權予客戶的動作。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若是在修法前取得的授權並不明確,而又有透過網路利用的需求時,最好是再與權利人進一步確認或換約,以免自己也成為著作侵權人喔!
二、著作的多元利用
數位科技使得所有種類的著作匯流,過去出版產業的主力在於紙本的出版,目前則可將著作應用在更廣的載具,例如: CD-I (多媒體 CD )、 PDA 、電子書、網站、手機等。以目前相當成熟的幼教產品為例,早期是出版精美的圖畫書,其後則開始有互動式的多媒體光碟產品出現,目前則有結合網站、簡易電腦遊戲等。在出版產業擁抱新興科技的同時,也需要注意調整著作授權的範圍。出版社取得紙本的發行權,通常並不代表出版社亦可發行電子書的版本,也不代表出版社可以將內容改作為互動式的多媒體產品,當然,能否在網路上分期刊登,或授權他人製作為有聲書等,更是必須回歸到授權合約中加以規範。
目前著作的多元利用已成趨勢,出版社多半都已注意授權的問題,但隨之而來的困擾即是:如何公平地分配數位出版所得的利潤?單純的紙本出版品,作者與出版社之間,有清楚簡易計算的標準,就是書籍的印刷量,出版社可以清楚估算其成本及可能面臨的損失。但在著作多元利用的情形,出版社對於投資報酬率、是否影響紙本出版、權利保護科技是否足夠等,皆面臨相當大的不確定。對於作者而言,或許重要的並非單一著作的權利金如何,而是著眼於是否能夠快速成名,或是其他精神上的報酬。因此,作者與出版社之間,可能對於數位出版的態度,會有相當程度的不一致。
由於出版契約或授權契約,實際上可以有相當大的彈性,筆者建議其實可以秉持著共同承擔市場風險的態度,以權利金加優先權的方式處理著作多元利用的狀況。以發行電子書或資料庫為例,出版社若短期內未計畫發行,未必一定要考量到未來有發行電子書或資料庫的可能,而要求作者在一開始即行授權,可以用取得優先權的方式處理,讓作者也有控制數位出版的可能性,出版社也無須在合作初期支付數量較龐大的權利金。
三、權利的複雜化
延續著先前的討論,數位科技使得著作多元利用成為趨勢,不僅文字、圖像可以有多元的利用,音樂、視訊、電腦程式等,也會被整合到數位出版中。紙本的著作,出版單位只要注意文字、圖像是否取得合法「重製」、「散布」的權利。數位的著作,很可能一個出版品中,同時包含了三、四種著作,而相關的著作權(例如:重製權、公開傳輸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播送權等)簡單的話可能分為在七、八個權利人身上,複雜的話甚至有可能達數十位權利人,只要一個環節處理不當,就有投資全部付諸流水的可能性。
舉例來說,若出版知名歌星鄧麗君女士的有聲書,內容除收錄其所演唱的歌曲(詞、曲著作、錄音著作)、接受電視專訪的內容(視聽著作)、雜誌或新聞報導(語文著作、攝影著作)等,恐怕光是著作權歸屬的釐清,就已經很困難了,更何況要一一取得各權利人的授權,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然而,也由於權利的複雜化,精緻的出版品恐怕已非單一的權利人或技術提供者所能創造的產品,這方面其實亦可參考電影業的作法,任何出版品在規劃時,即需將所可能涉及之著作權一併納入考量,以避免產品開發過程中,因為著作權的問題而難產,徒然浪費人力、資金。
結 語
在整個數位出版的趨勢下,出版產業同時面臨來自作者(權利人)與利用人雙方面的壓力,權利人極欲跳脫出版產業的完全掌控,透過新興科技與消費者直接接觸,利用人則希望藉由新興科技,使著作的取得、流通、利用,都可以隨心所欲,可以說是「內憂外患」的不利環境。
然而,我們亦可觀察到,新興科技也提供出版產業新的機會,對於著作重製或接觸保護的科技愈來愈多,法律上也允許權利人透過授權契約處理終端使用者的利用權限,新的通路或載具更是有無限的想像空間。新型態出版品著作權問題的複雜化,雖然加重出版產業在著作權處理上的負擔,但也適當地拉高產業的進入門檻。相信未來出版產業仍將扮演著相當重要的社會角色,也期待出版產業能一本著作權推手的傳統,將著作權的議題由阻力轉變為助力,創造數位出版的高峰。 |